【招标结果】应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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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西 朔州市 | 采购单位 | 应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应县中医院信息化软件能力提升建设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1406222023AGK00005
二、项目名称:应县中医院信息化软件能力提升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708室
被投诉人1:应县中医院
住 所:应县金城镇新建西路
被投诉人2:应县营商环境促进中心
住 所:应县清宁东街政务大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的质疑函回复内容有误,应予以修改;2、投诉人申请告知投诉人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告知,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3:该项目采购的“医学影像传输与归档系统”“心电信息管理系统”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中标人不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中标公示成交供应商联通(山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格中标供应商的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但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应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
二、项目名称:应县中医院信息化软件能力提升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708室
被投诉人1:应县中医院
住 所:应县金城镇新建西路
被投诉人2:应县营商环境促进中心
住 所:应县清宁东街政务大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的质疑函回复内容有误,应予以修改;2、投诉人申请告知投诉人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告知,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3:该项目采购的“医学影像传输与归档系统”“心电信息管理系统”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中标人不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中标公示成交供应商联通(山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格中标供应商的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但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应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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