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购买交换机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山西阳泉市 发布日期: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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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西 阳泉市 采购单位 阳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购买交换机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阳泉高新区电商超市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YQJKCG-ZG-202407190002-1 采购单位(甲方):阳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供货服务商(乙方):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采购内容 乙方需根据采购订单等相关约定,按照以下采购清单向甲方提供产品:(一)项目名称:购买交换机项目 (二)政府采购备案号:无 (三)采购方式:平台直购 (四)采购明细
商品名称商品信息
锐捷(RUIJIE) 24口交换机品目品牌产品型号
交换机锐捷(RUIJIE)RG-S2910- 24GT4XS-L
服务保障: 上门送货 ,上门安装 ,原厂保修,正品保证
单价数量金额(元)
3500.0013***.00
邮费合计:0.00(小写元) 商品合计:***.00(小写元) 合计: 肆万伍仟伍佰元整(大写)
合计:肆万伍仟伍佰元整(大写)
补充信息:无
注: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商品的价格及可能产生的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商品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商品伴随 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二、交付地点及收货人 乙方于 2024年07月24日前将商品送至以下指定地点并交由指定收货人,由 收货人签收。 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山西省阳泉市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五渡颐康一区三 号楼开发区公 安分局 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史文庆 注:本合同项下的商品及追加、更换、补充的商品(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商品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转移。甲方确认验 收合格前,乙方应承担商品在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 险,除非货损是由于甲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 验收的行为。 三、验收相关约定 (一)商品验收标准 商品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必要的技 术资料; 2.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 其所指引的内容; 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98% 。 (二)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商品: 1.货到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收到的商品进行验收,如双方协商一致另 行确认验收时间的,以双方协商的为准。甲方验收后,应在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验收评价。 2.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 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 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甲方应在阳泉经济技 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验收评价。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甲方仍需要该批 次商品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乙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 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甲方不再需要该批次商品的,除退货外,乙方还应当 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三)若检验时发现商品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商 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商品短缺或损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 批次商品,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 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乙方应按照该证明将
自行支付100.00%2024-09-25
供应商开户名称: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信路支行 帐 号:5009606400014 (一)乙方在收到甲方每一批付款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 票。 (二)对于一次性支付的,甲方需在验收评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对 于分批支付要求的,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及时予以支付。 (三)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 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额款项。 十一、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商 品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商品且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 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 任。 (二)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 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 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三)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 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四)若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 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 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五)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 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 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相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并 选择采用以下方式及规则解决:提请仲裁;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 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它权利 或追究其它责任的放弃。 (三)各方当事人均应尽力在最大程度上将本合同及其条款理解和解释为合 法、有效、适合履行、应当履行。若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 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 效力的,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成为有效条款或自动适用最为 接近的法规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精神。 (四)本合同经甲、乙各方代表盖章后即生效。 (五)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阳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山西省阳泉市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五渡颐康一区三号楼开发区公安分 局 电话:13233438118 大连路61号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创业 孵化大楼605房 电话:18734328515 联系人:杜明琴 联系人:王慧斌 日期:2024 年 07 月 19 日 日期:2024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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