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0.9%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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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西 晋中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0.9%股权转让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0.9%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 G32024SX10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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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0.9%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0.9% |
挂牌价格 | 25.52万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0-18 00:00:00.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中晋评报字[2024]046号)显示: 1.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为灵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所有,现为无偿使用,故评估范围内不包含土地使用权。 2.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内容,“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 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 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经备案,享受即征即退增税税率70%的税收优惠。 (2)根据财税[2019]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经过备案,享受此优惠政策。 3.其他相关事项详见评估报告(中晋评报字[2024]046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3663号)。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3其他披露内容:无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其他披露事项 |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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