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67%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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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西 运城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67%股权转让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67%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 G32024SX10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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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67%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大地控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山西大地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67% |
挂牌价格 | 3869.99万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0-24 00:00:00.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无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一、在双方完成产权交割后,受让人应确保在30个日历日内完成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去除“大地”冠名。若因受让人之原因,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更名义务,则受让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 1、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房产全部尚未办理房产证,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已承诺房屋建筑物均由其投资建设,权属无争议,评估范围内的房产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 2、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所占用的办公场所系租用位于运城市临猗县北景乡临卓路西口200米北侧荒沟,租用面积共12000平方米,具体土地租赁情况详见附件晋中强评报字(2024)0063号《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3、根据临猗县自然资源局在2022年8月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处字(2022)第024号),认定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擅自在位于北景乡石家庄村的12656.1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建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其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至原集体经济组织,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根据山西大地控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荆永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山西大地控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运城市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大地清泽的前身,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增资扩股的增资款为人民币16,992,926.18元,其中4,133,333.33元作为标的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12,859,592.85元计入资本公积,标的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133,333.33元;合同签订后,在取得所需批准后,山西大地控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标的公司一次性注入增资款人民币16,992,926.18元(其中:4,133,333.33元为注册资本,12,859,592.85元为资本公积)。”2022年1月,山西大地控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标的公司注入增资款700万元,其中4,133,333.33元作为实收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山西大地控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变更为67%,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有9,992,926.18元增资款(资本公积)未注入标的公司。山西大地控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有未履行完毕的增资义务。 5、截至6月30日,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未决讼诉有一起,山西大地清泽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的未决讼诉有两起,具体情况详见附件晋中强评报字(2024)0063号《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其他披露事项 |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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