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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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山西 太原市 | 采购单位 | 太原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太原市第六十一中学校理化实验室项目实验桌等货物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1401992024AGK00529
二、项目名称:太原市第六十一中学校理化实验室项目实验桌等货物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凯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32号华宇百花谷写字楼D座16层(入驻太原亿佳鑫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0096号)
被投诉人 1 :太原市第六十一中学校
地址:太原市西宫西街1号
被投诉人 2 :江苏明点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工业园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已经在公开信息网站查询到中标供应商2023年度仅4个项目中标累计金额即超过300万元,相关事实依据已经在质疑函中明确。采购人不以事实依据进行质疑答复,而单方面违法为被质疑方认证,投诉人认为其行为明显是偏袒被质疑方,其质疑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违法行为。投诉事项2: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及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的9芯低烟无卤阻燃综合电缆做升降通信电缆等其他电源布线耗材、网络布线耗材等安装部分都属于《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电线电缆的范围,被投诉人没有相应许可证不能生产、销售,采购人不应选择被投诉人中标。被投诉人投标时自称提供了检测报告,若检测报告存在说明被投诉人已经生产了该产品,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产品检测,不只存在预售行为,更存在生产和销售行为,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理。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江苏明点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书资料,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太原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二、项目名称:太原市第六十一中学校理化实验室项目实验桌等货物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凯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32号华宇百花谷写字楼D座16层(入驻太原亿佳鑫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0096号)
被投诉人 1 :太原市第六十一中学校
地址:太原市西宫西街1号
被投诉人 2 :江苏明点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工业园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已经在公开信息网站查询到中标供应商2023年度仅4个项目中标累计金额即超过300万元,相关事实依据已经在质疑函中明确。采购人不以事实依据进行质疑答复,而单方面违法为被质疑方认证,投诉人认为其行为明显是偏袒被质疑方,其质疑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违法行为。投诉事项2: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及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的9芯低烟无卤阻燃综合电缆做升降通信电缆等其他电源布线耗材、网络布线耗材等安装部分都属于《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电线电缆的范围,被投诉人没有相应许可证不能生产、销售,采购人不应选择被投诉人中标。被投诉人投标时自称提供了检测报告,若检测报告存在说明被投诉人已经生产了该产品,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产品检测,不只存在预售行为,更存在生产和销售行为,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理。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江苏明点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书资料,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太原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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