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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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西 忻州市 | 采购单位 | 定襄县四通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定襄县四通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铸造件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报告书填写) |
| 1 | 定襄县四通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铸造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定襄县崔家庄工业园区定襄县四通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 | 定襄县四通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金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拟在定襄县崔家庄工业园区定襄县四通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扩建年产2万吨铸造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现有厂房拆除现有4台0.5吨中频电炉,置换为2台5t中频电炉(1用1备)、2台1.5t中频电炉(1用1备);新增树脂砂造型工艺,淘汰拆除失蜡法制芯造型工艺;新增2个5t、2个1.5t浇注、冷却用的铁水包;新增1套砂处理及旧砂再生设备;拆除履带式抛丸机,新增打磨清理设备及其主体工程配套的辅助、公用、环保和依托工程。该项目已取得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3-140921-89-01-269132),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 1、认真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管理,严禁施工废气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施工生活污水利用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由周边村民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禁止夜间施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炼工序废气由中频炉炉体配套的液压旋风式除尘炉盖收集,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在熔化区顶部设集气罩对熔炼工序无组织废气进行二次集气处理,经熔化、倒包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熔化废气和倒包废气采取车间二次换气除尘,对熔化、倒包区采取局部封闭定期换气,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造型、浇注工序中造型制芯区设置侧吸式集气罩,浇注工位上方半封闭侧吸集尘罩,废气经收集后汇入1套“布袋除尘器+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同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落砂、砂处理工序废气产生工序中,落砂机设置在全封闭落砂间内,输送皮带、提升机采用全密闭方式,振动落砂机顶部设置1个集气罩,废气与各设施呼吸口废气汇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打磨工序废气由侧吸集尘罩并设置挡板,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熔化倒包工序、造型浇注工序、落砂砂处理工序、打磨工序设置在封闭厂房内,生产时关闭窗门,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沉降,同时加强地面清扫,处理未收集的无组织废气;呋喃树脂、固化剂使用专用包装桶,采用密闭式设计、石英砂存放于密闭砂库内;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规定的限值,同时结合铸件企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表1排放限值。 3、严格落实运营期污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村民定时清掏,用于农田施肥,不得外排;软化系统废水用于厂区道路抑尘洒水,不得外排。 4、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在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设消音器、风机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运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利用厂区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装置,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熔炼炉渣、除尘灰收集后由资源再生回收单位收集综合利用;残次品、浇冒口、废铁屑回用于生产;废砂送周边建材生产企业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在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收集、贮存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6、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运营期规范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与应急能力,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满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2.908t/a、挥发性有机物1.082t/a。 | 无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0350-3093328 | |||||||
|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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