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保德县人民政府关于保德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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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西 忻州市 | 采购单位 | 保德县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保德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德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图书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机关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内;
(三)汽车站、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金融机构、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主次干道、桥梁、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五)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
(六)军事保护区及周边50米内,加油站、加气站等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内,企业生产场所、仓库、货场、大型停车场等禁火区域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内;
(七)大型能源设施、供水供热设施及输变电、电信、邮政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保德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东至宁福社区、西至惠民社区、南至梅花沟坝梁、北至林涛大道均为限制燃放区。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正月二十四至正月二十六、二月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因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燃放种类、数量等,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和规模,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六)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三)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禁止在燃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附近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限燃放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
2025年12月30日
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图书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机关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内;
(三)汽车站、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金融机构、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主次干道、桥梁、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五)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
(六)军事保护区及周边50米内,加油站、加气站等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内,企业生产场所、仓库、货场、大型停车场等禁火区域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内;
(七)大型能源设施、供水供热设施及输变电、电信、邮政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保德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东至宁福社区、西至惠民社区、南至梅花沟坝梁、北至林涛大道均为限制燃放区。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正月二十四至正月二十六、二月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因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燃放种类、数量等,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和规模,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六)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三)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禁止在燃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附近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限燃放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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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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