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

所属地区:山西太原市 发布日期: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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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山西 太原市 采购单位 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G32026SX***000003
项目名称 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
转让方名称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
转让比例 45%
挂牌价格 0.000***万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26-0***-23 00:00:00.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提示提醒等内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车辆及电子设备,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了部分购置发票,对该事项,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产权声明,产权清晰无争议,不存在产权纠纷。 2.本次评估中,未对各种设备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本次评估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3.由于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冬于2025年4月被判入狱,无法取得法人章及法人身份证原件,无法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本次评估在核对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余额后以已经审计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李冬冬个人借款,因无法与其本人核对借款金额,本次评估以经审计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4.截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提供会计账簿。 5.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5)晋0***09执280***号,执行标的为***997***0.00元。 6.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无偿使用。 7.(***)2024年9月30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晋0***09民初5595号,判决山西泰润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收益26***3750.00元及截至2024年4月7日的违约金***53464.6***元,并支付以未付的收益为基数从2024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收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李冬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经企查查网上查询,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成立***户分公司,名称为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寇庄西路分公司(已于2025年9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太原千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诺该分公司实际为挂靠单位,其日常经营、财务管理、收入成本均与千峰驾校无关,故本次评估未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9.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电子设备现场盘点时未见实物,本次暂以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0.根据审计披露:我们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2008年7月26日理工资产、泰润公司及千峰驾校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太原理工大学登记在千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
其他披露事项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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