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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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山西 吕梁市 | 采购单位 |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山西宸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6年“中阳神圪垯民俗中国年”春节活动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1411292026CCS00003
二、项目名称:2026年“中阳神圪垯 民俗中国年”春节活动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2-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1503房
被投诉人 1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新城区广电大楼
被投诉人 2 :山西宸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融泷大厦东单元3003号
相关供应商:山西锦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城南瓦厂64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在开标前已实施搭建悬挂相关灯笼春节氛围布置服务的行为,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先采购后实施”“公平竞争”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未招先建”“虚假招标”,本质上是提前确定中标供应商,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市场秩序。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在《质疑答复函》中主张,现场布置系采购人委托“中阳文旅集团”实施的“应急前置工作”,旨在“保障节点安全”,与中标供应商无关。该答复既缺乏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支撑,以“应急前置工作”为由规避法定采购程序,其内容应属无效。同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采购监管职责,对违法施工行为未予制止,损害了投诉人及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被投诉人2的该项辩解与客观事实及常理严重不符,实为对违法行为的变相认可,未能纠正程序违法问题,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 1、2 部分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中阳县财政局
2026年04月16日
二、项目名称:2026年“中阳神圪垯 民俗中国年”春节活动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2-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1503房
被投诉人 1 :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新城区广电大楼
被投诉人 2 :山西宸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融泷大厦东单元3003号
相关供应商:山西锦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城南瓦厂64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在开标前已实施搭建悬挂相关灯笼春节氛围布置服务的行为,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先采购后实施”“公平竞争”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未招先建”“虚假招标”,本质上是提前确定中标供应商,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市场秩序。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在《质疑答复函》中主张,现场布置系采购人委托“中阳文旅集团”实施的“应急前置工作”,旨在“保障节点安全”,与中标供应商无关。该答复既缺乏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支撑,以“应急前置工作”为由规避法定采购程序,其内容应属无效。同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采购监管职责,对违法施工行为未予制止,损害了投诉人及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被投诉人2的该项辩解与客观事实及常理严重不符,实为对违法行为的变相认可,未能纠正程序违法问题,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 1、2 部分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中阳县财政局
2026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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